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1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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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 |
工程名称:宁夏中鑫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0万吨/年聚甲醛(POM)项目(一期工程) 工程地点:宁夏青铜峡市工业园区新材料基地 项目法人:宁夏中鑫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代昊松 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招标范围:L-QC320型导热油(9m³) |
2 |
联系方式 |
地 址:宁夏青铜峡市青铜峡镇 邮 编:751601 联系人:王雄雄 电 话:13289565860 E-mail:wangxiongx@nx-zhxy.com |
3 |
投资来源 |
自筹 |
4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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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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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7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年 10 月 11 日 |
8 |
开标时间 |
2024年 10 月 11 日 |
9 |
开标地点 |
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B区21#楼一楼) |
10 |
工期要求 |
自合同签订日起10日内 |
11 |
质量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质量相关要求及相关部门颁发的验收标准的要求 |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宁夏中鑫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0万吨/年聚甲醛(POM)项目(一期工程)。
1.2招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见《宁夏中鑫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0 万吨/年聚甲醛(POM)项(一期工程) L-QC320型导热油技术协议》。
1.3当买方的技术附件、商务合同、工程规定以及采用的标准、规范等此类文件之间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下述的优先原则:
1) 当地法律条文;
2) 相关(地方、行业、国家) 强制性标准规范;
3)技术协议正文;
4)技术协议附件;
5) 请购技术文件正文;
6) 请购技术文件附件;
7) 相关(地方、行业、国家) 非强制性标准规范;
8) 相关的工程规定/技术规格书;
1.4 安装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海口工业园区新区云南正邦科技有限公司。
1.5 资金来源:自筹。
1.6 招标人:宁夏中鑫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7 项目单位:宁夏中鑫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1招标人:指在招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2投标人:响应本次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人。
2.3中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4需方:宁夏中鑫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招标阶段称为招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需方。为便于招标文件直接转化为购销合同,在招标文件中也称招标人为需方。
2.5供方:在招标投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投标人中标以后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供方。为便于招标文件直接转化为购销合同,在招标文件中也称投标人为供方。
3.2投标人具有从事产品制造、贸易与技术服务资质及相应业绩和实际经验。
3.3投标人在专业技术、加工制造、人员组织、业绩经验、资金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
3.4投标人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环保体系及其相应的有效的认证证书。
3.5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现象。投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以备招标人进行审核。
3.6投标人在近3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的现象。
3.7投标人在近3年内产品贸易过程中,不曾有过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退货或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的现象。
3.9近三年所提供的同类产品未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验证)。
3.10近三年在国内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没有因货物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的现象发生。
3.11投标人供货没有出现假冒伪劣事件(如:贴牌套牌等现象发生)。
4.1本次招标采用比价招标的方式进行,最低价不作为唯一中标条件。
4.2本项目的比价招标过程中,贯彻非歧视性原则,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4.3对所有参加本次招标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为保密信息,并采取措施不予泄露。
依据导热油供应进度分四次支付工程款:签订合同后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产品发货前付合同总价30%;产品到厂在设备内稳定运行30日后付合同总价的30%;剩10%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当付款达到60%时,供货方应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13%。本项目合同费用需方全部以电子承兑汇票予以支付。
6.1企业简介
6.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6.3法人证书和法人委托证书(原件)。营业执照上的法人姓名应与法人委托书法人姓名一致,并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5国家规定机构颁发的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履行合同所需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以及有能力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及其他服务义务的文件。
6.6提供同类产品的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检定)报告。
6.7产品样本。
6.8产品所荣获的国优、部优证书(影印件)。
6.9所提供产品的部件如需向第三方外购时,投标人也应就其质量做出承诺,并提供分供方相应的例行检验报告和投标人的进厂验收证明。
6.10同类产品在同行业的业绩证明(出具近3年内3个以上业绩证明)。
6.11参加比价者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资质证明。
6.12投标产品报价
6.12.1投标产品报价,应按照《投标产品报价单》(见附表)要求的格式报价。包括按照产品性能参数要求的全套产品供货(LQC320型导热油供货清单)
6.12.2报价应包括:全套产品及配件、装车、运输、税金、利润、保险、人工费用等。
(产品及配件从卖方处发至买方指定场地)
6.12.3报价表中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计算为准。
6.12.4《投标产品报价单》在开标前应单独封装同投标文件一起送交招标人。
6.13.1本次招标设备交货期为买卖双方合同签订之时既定日期。
6.13.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人要求的交货期进行承诺。
6.14 投标人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及账号、电子信箱、联系人姓名等信息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6.15 标书分两部分,分别为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技术标书中须注明供应设备明细表(含设备规格型号、材质、重量等数据),技术标书及商务标书(含投标设备报价单)电子版于2024年10 月 11日前发至以下邮箱liuzhiguo-bjb@nx-jyy.com,商务标书中须分项分设备报价,投标执行6.12.4。
7.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我公司将发送一份电子版招标文件,收到后请回复。
7.2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须向招标人支付5000元投标保证金(银行电汇,计伍千元整,不开具任何发票)。
(1)投标保证金形式为银行电汇至宁夏中鑫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银川民族南街支行
账 号:6352 96876
7.2.1投标人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视其投标无效。
7.2.2投标人未中标时,投标保证金在招标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全额无息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中标,保证金将转为合同保证金,合同保证金在合同正式签订,设备到货后30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全额无息退还给投标人。
7.2.3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并取消投标资格:
a) 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时的承诺签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b) 开标后主动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
c)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8.1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其附件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投标人亦可以推荐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定型产品,但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偏差。如有必要也可以在技术投标文件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加以详细描述。
8.2投标人不准以代办处、联络处、办事处等名义参加本次招标,否则将视为无效。
8.3禁止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每个投标人都应该在其投标文件中保证其投标文件的内容是独立完成的。处于限制竞争的目地而与其它潜在的投标人商议、串通或取得他方理解而达成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该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8.4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进行以金钱或以其他形式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或违法行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该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8.6投标文件在比价招标会现场送交招标人,无招标文件不得参与本次招标。
8.7招标人对投标人所编制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后,如发现投标文件中的格式及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事项严重不符时,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本次投标。
8.8投标人资质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开始时当场公开验证。
8.9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条件要求,对指定的主要元器件填写单项报价明细表,该表也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10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正,补充和修正的文件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商务和技术要求进行报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合同模板相关条款。如有偏差,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以“技术偏差表”和 “商务偏差表”的方式提出并在招标会中作出详细阐述,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偏差时,则视为投标人接受和同意招标件的规定。
8.1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招标会上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进行澄清。
8.13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本招标文件的产品。本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8.14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技术谈判时协商确定。
8.15 本招标文件所列出的《技术协议》等所有附件将作为双方商务合同的技术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本次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由: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比价办、监事会、督察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
9.2开标后投标人按招标人要求,单独就投标文件的重要章节内容进行陈述并对招标人的提问进行答辩。
9.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资质、业绩、质量保证、交货期承诺、报价、付款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价和审议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9.4投标人投标文件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9.5投标人不得干扰招标人的评标工作,否则将废除其投标资格。
9.6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比较以及有关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透漏给任何投标人或与本次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9.7招标人在招标会结束后未当场宣布中标结果的,可另行通知。
9.8招标人不对未中标单位作任何关于评标、定标的解释和说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退回。